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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条例制度|

复旦大学数学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章程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3-04-27浏览次数:2227

 

       本章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复旦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》和《复旦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制订。本章程制订的目的在于提高复旦大学数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(以下简称:分委员会)的工作效率,明确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,充分发挥分委员会在数学学科研究生招生选拔、培养及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中的积极作用,不断提高数学学科人才的培养质量。
 

1、 分委员会由数学学科的教授、副教授组成,一般在15 人左右。分委员会的任期与复旦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。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1人,建议主席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。分委员会配备秘书1 人,一般由数学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。


2、 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:


    • 关于“数学学科研究生的招生与选拔”——

A. 指导数学学院研究生招生与录取工作的开展;
B. 确定报考数学学科硕士学位考试科目,审批硕士学位课程主考人和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;
C. 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;


    • 关于“数学学科研究生的培养”——

D. 制订、修订数学学院研究生招生选拔、培养及课程建设、学位授予要求等方案;
E. 指导、推荐数学学院研究生申报学校及国家级博士、硕士研究生科研资助;
F. 数学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专业、硕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的规划、初审;
G. 评定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年度学业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各冠名奖学金;
H. 评定硕士、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,推荐优秀学生、优秀毕业生;
I. 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;


    • 关于“数学学科研究生的答辩组织与学位授予”——

J. 审批数学学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;
K. 提出是否授予数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;
L. 审查数学学科科学硕士、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名单;
M. 作出授予数学学科科学硕士学位、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;
N.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;


    • 关于“数学学科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与选聘”——

O. 制订、修订数学学院博士生导师、硕士生导师遴选、评定方案;
P. 遴选、评定数学学院博士生导师、硕士生导师;
Q. 选聘指导数学学科博士生、硕士生的兼职导师。


       其中第B、C、H、I、J、L 项在分委员会闭会期间,可授权主席、副主席或分管副院长履行。


3、 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、主持。主席不能参会,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。会议必须提前5 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,并提前一天再行电话或邮件通知与确认。


4、 数学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、教学秘书应与分委员会主席等充分沟通,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。包括:按授予数学学科硕士学位、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审核名单;按研究生课程成绩及科研表现提出奖学金建议名单等。


5、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,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主席(或副主席)请假;若需要委托参会委员代行投票的,亦须以书面形式向主席(或副主席)报告,获同意后,被委托委员方可代行投票表决权。每位参会委员至多接受一位请假委员的委托。


6、 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方为有效;会议的决议,一般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,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,并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,方为有效。


7、 本章程解释权属数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
 

8、 本章程从2011 年4 月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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